2024)粤0784民初3312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9-03 已浏览:6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农胜: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312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农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自2024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3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农胜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38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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