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4476-1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6 已浏览:6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陈前莉: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4476-1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44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前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167.95元及违约金(截至2023年9月5日止的违约金为161.52元,从2023年9月6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陈前莉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