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4301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江裕鞋材厂与被告秦丽强、覃君丽、鹤山市沙坪秦朗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9 已浏览:8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秦丽强、覃君丽、鹤山市沙坪秦朗鞋厂: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4301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江裕鞋材厂与被告秦丽强、覃君丽、鹤山市沙坪秦朗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4051元;2、请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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