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529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加裕鞋材加工厂与被告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黄氏娣、黎明、黄承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07 已浏览:7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黎明、黄承受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529原告鹤山市沙坪加裕鞋材加工厂与被告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黄氏娣、黎明、黄承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决定追加被告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黄氏娣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鹤山市亿裕邦鞋服有限公司、黄氏娣向原告支付货款267689.65元;2.被告黎明、黄承受承担支付货款117915.05元的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730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