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花儿与少年”,鹤山法院以案说法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日,鹤山法院挑选了近年来审理的六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少年儿童,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一:挽救失足少年,为爱发令护成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与朋友李某(另案处理)、陆某等人在鹤山某食店吃夜宵,其间陆某不满隔壁桌顾客梁某、邓某瞪眼注视,引发双方争执,邓某逃到某商场附近被李某、张某等人围殴,其中张某用拳脚对邓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邓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2022年8月,公安民警将张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因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张某进行教育监管。父母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及交友不慎是张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社会调查评估认为未发现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作出后,法官积极与张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对张某开展帮教,并向张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本案是一起对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共同帮助失足少年重新回归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父母是家庭教育第一责任,法院为爱发“令”,督促失足少年父母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共同为失足少年回归正途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案例二:柔性调解促和谐,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相识,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生育女儿小花(化名)。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开,因不想生活上受束缚,双方均不想抚养非婚生女儿小花。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双方非婚生女儿小花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向李某支付小花的抚养费1500元,张某探望小花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当家事纠纷涉及子女的成长问题时,其解决效果关乎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现在和未来。当下随着人们婚姻观、生育观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情况日益增多,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予以重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父母视子女为累赘,互相推诿,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会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伤害,对其生活、学习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本案处理中,法官抓住家事案件特点,在缓和双方矛盾基础上,深入浅出释法明理,让双方解开心结,让家长认识到哪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尽量减少伤害,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
案例三:司法救助让折翅女童重燃生活希望
基本案情
小叶(化名,案发时未成年)被邻居陈某强迫发生性关系。陈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刑。后小叶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陈某赔偿小叶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小叶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通过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救助过程
办理该执行案期间,法官了解到小叶还有一个哥哥正在上学急需用钱,案发前小叶本身患病需长期治疗,此次侵害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加重了其病情,全家开支仅靠父母外出务工的微薄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小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也为其出具了家境困难证明。小叶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解决其实际困难,法官便指引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救助。经依法审查,综合考虑被害人家庭情况,法院决定向申请人小叶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走出困境,鼓励她重燃生活希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将司法救助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结合,通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经济救助,帮助其走出被伤害阴影的典型案例。为有效缓解申请人及其家庭所面临的窘迫生活困难,法院快速及时办结案件,以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也让申请人体会到司法温暖,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小叶受到不法伤害是不幸的,但她因及时得到帮扶救助而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价值与意义。
案例四:撤销失职母亲监护权,守护孩子成长路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明婚后于2009年生育儿子小明,2012年2月,张某与李某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明由李某明抚养。后张某改嫁,不与小明同住。2022年,小明的父亲、祖父母相继离世。后小明的姑母李某芳(李某明姐姐)多次催促张某对小明履行抚养义务,张某以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予以拒绝,小明的外祖父母居住在外省,也表示没能力且没意愿抚养小明。李某芳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权。经查,小明属于低保户,经济生活困难。2023年1月至今,张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小明一直由李某芳照顾、抚养。小明是鹤山市沙坪某村村民,该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意由李某芳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监护人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明离世后,张某作为小明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抚养义务,致使小明生活处于危困状态,其明确表示无抚养被监护人的意愿但又不同意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李某芳经小明所在村委会同意担任小明监护人,另经征询小明意愿,其同意由李某芳担任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芳为小明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权。
本案中,被监护人小明的父亲、祖父母去世后,张某作为母亲理应积极恰当对小明履行监护职责,但其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小明经济生活困难,符合法定撤销监护权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权正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让其在更加和谐、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案例五:学生校内烫伤致残,学校管理不当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13年,某小学二年级学生郑某作为当天取餐值日生,前往学校食堂拿早餐时,因学生们互相推撞,被同学推到刚出炉的汤粥桶内,造成身体较大面积被烫伤。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多次辗转于省市几家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持续至2022年。郑某因该事故长期病休在家,且需转学,对其学习生活造成较大影响。2023年7月,经鉴定,郑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发生时学生众多,某小学经调查也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今年1月,郑某将某小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郑某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郑某年满7周岁,其因该事故治疗持续至2022年,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事故发生时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是按照某小学值日安排前往学校食堂拿取早餐时发生的故事,且无证据证明郑某参与其中推撞行为,也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不足以证明郑某对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某小学对其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食堂具有地滑、人员拥挤等客观特性,某小学作为食堂管理者,在该区域用餐高峰期未安排人员维护秩序加强管理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缺失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对郑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本案中,郑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在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情况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呢?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之间相互嬉闹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应对郑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安全案件时,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的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从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校园安全出发,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学习环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六:妥善解决探视权,还孩子完整的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女)离婚,女儿小华(化名)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儿子小勤(化名)由原告杨某抚养,两子女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的探望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杨某认为张某在探视孩子过程中对孩子的教育欠妥,不让张某继续探视儿子小勤,张某多次沟通无果,于2023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儿子。
执行情况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并约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杨某表示每次张某探视儿子小勤后,小勤都会生病,并且小勤对自己及家人的态度会变差。对此,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交谈,先向母亲张某核实情况,并让其明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儿子成长,尤其是母亲对儿子的影响更甚。张某听后承诺以后会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法官再耐心向杨某释法,告诉其张某行使探视权是其作为母亲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情形,杨某不能加以阻止。经过耐心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承诺以后会配合张某行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典型意义
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作出判决或调解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因各种理由不配合行使探视权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自己的探视权,对和谐融洽的亲子关系造成破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没有权利阻碍另一方正当行使探视权,如一方认为对方的教育或探视方式欠当,可与对方沟通,而不是采取转移、隐匿子女等错误方式阻挠探视权行使。父母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并非简单强制履行,而是融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孩子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孩子处境,让父母双方都能“静一静,想一想”,以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为目的,正确履行探视权,逐步缓解“探望难”。
南方+记者 任龙
通讯员 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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