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427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永昌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强、鹤山市沙坪镇振鑫达橡胶鞋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5-20 已浏览:83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振强、鹤山市沙坪镇振鑫达橡胶鞋底厂: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永昌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强、鹤山市沙坪镇振鑫达橡胶鞋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784民初242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100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715日下午41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