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快递寄丢未保价,赔多少?
快递寄丢未保价,赔多少?
电商爆炸式的增长,拉动了海量的快递需求,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当未保价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意外时,能否向快递公司主张赔付?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刘女士在某网店看中一款翡翠手镯,便向该店支付了14800元定金,收到定金的网店很快通过快递方式向刘女士交付了前述手镯。拿到手镯的刘女士经再三考虑,萌生了退货的想法,遂在与网店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下单预约了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将玉镯寄回网店。快递公司取件后,网店却反馈久未收到玉镯。经与快递公司核实,刘女士才得知包裹已在运输过程中丢失,遂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800元。快递公司辩称,刘女士在下单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只能按照未保价条款即实际支付运费的7倍(最高上限1000元)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构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保障邮件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址的合同义务。快递公司在提供邮寄服务时存在重大过失,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包裹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涉案快递服务合同为快递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对保价规则等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其以邮件未保价主张不赔偿货物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照丢失物品价值向刘女士赔偿货物损失,遂判决快递公司向刘女士赔偿14800元。
法院提示
消费者在托寄贵重物品时,要注意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认真了解寄件赔偿规定、投诉处理流程等重要信息,按需选择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增值投递服务,妥善留存消费单据。
快递服务企业应加强服务流程监管,注意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服务合同中关于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好保障邮件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址的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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