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59号原告何颖欣与被告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06 已浏览:100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颖欣与被告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784民初5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颖欣与被告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自202391日至202310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495元给原告何颖欣;三、驳回原告何颖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乐域生活服务(鹤山市)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五月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