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银欢诉被告付天亮离婚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54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付天亮:本院受理原告钟银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至长大;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判令被告共支付115200元抚养费给原告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