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654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恒盛鞋材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黄连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3-10-16 已浏览:13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黄连笑: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654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恒盛鞋材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黄连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经营者:罗雍)、被告黄连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恒盛鞋材商行支付货款102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27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恒盛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6元、保全费1049.52元,合共诉讼费3467.58元,由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经营者:罗雍)、黄连笑负担(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恒盛鞋材商行已预交诉讼费3467.58元,本院依法向其退回,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经营者:罗雍)、黄连笑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467.58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