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026号原告宾小芬诉被告许菊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09 已浏览:9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菊桃: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026号原告宾小芬诉被告许菊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15028.92元、误工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工费1300元、营养费1000元、修车费300元,合共21028.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