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31-3号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补缴诉讼费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6 已浏览:19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平、冯敏、马德满: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31-3号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冯敏、马德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9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敏、李建平、马德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11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l月起至2019年8月l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以451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8.44元,由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3.44元,由被告冯敏、李建平、马德满负担1905元。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918.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905元;被告冯敏、李建平、马德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90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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