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49号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1 已浏览:16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49号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7元,由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42.90元,被告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44.10元。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987元,被告深圳市联达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房达人房地产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3244.10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