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957-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锦华皮革商行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展亿鞋厂、李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12 已浏览:1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展亿鞋厂、李亚金: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957-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锦华皮革商行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展亿鞋厂、李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鹤山市沙坪展亿鞋厂支付货款共计44325元及利息(以44325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亚金对被告鹤山市沙坪展亿鞋厂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3)粤0784民初4957-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时2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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