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02号原告吕锡其诉被告吕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9 已浏览:10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社年: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02号原告吕锡其诉被告吕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吕社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锡其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0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保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4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锡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44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4元,由被告吕社年负担424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社年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24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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