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012号原告鹤山市南泰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东仪、鹤山东亚太平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恽念真、何有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7 已浏览:11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784民初3012号
鹤山东亚太平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012号原告鹤山市南泰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东仪、鹤山东亚太平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恽念真、何有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三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邓东仪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撤销、驳回反诉请求申请书、决定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528000.12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第一项诉讼请求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528000.12元为基础,年利率参照2023年5月22日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3%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3日的金额=2528000.12X4.3%X1614天/360=487356.29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3015356.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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