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032号原告韦万礼与被告麦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3 已浏览:10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麦春健: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032号原告韦万礼与被告麦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913日作出(2023)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2023)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四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内容为“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麦春健负担。原告韦万礼已预交诉讼费25元,被告麦春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韦万礼迳付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退。”为笔误,现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麦春健负担。原告韦万礼已预交诉讼费25元,被告麦春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韦万礼迳付受理25元,本院不再收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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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