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4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合利鞋材店与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被告肖成友、被告李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3-10-09 已浏览:14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肖成友: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54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合利鞋材店与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被告肖成友、被告李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776元及利息(利息以47776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沙坪合利鞋材店;二、被告肖成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合利鞋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9.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鹤山市沙坪合利鞋材店已预交受理费579.45元)、保全费497.76元,诉讼费合共1077.21元,由被告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被告肖成友负担1077.21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77.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豪威鞋业有限公司、被告肖成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077.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