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125号原告胡笑玲与被告谭锦标、周望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3-07-03 已浏览:1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望月: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125号原告胡笑玲与被告谭锦标、周望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谭锦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胡笑玲81776.41元,被告周望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谭锦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胡笑玲350元,被告周望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望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笑玲42669.69元。四、驳回原告胡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92元(原告胡笑玲已预交),由原告胡笑玲负担33.56元,被告谭锦标负担930.28元,被告周望月负担1869.08元(经原告胡笑玲同意,被告谭锦标、周望月各自应负担的受理费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胡笑玲,本院不作收退)。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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