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56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以下简称盈德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罗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3-07-03 已浏览:1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罗雍: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56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以下简称盈德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罗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经营者:罗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支付货款3661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以36615.6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39元、保全费394.16元,合共诉讼费1129.55元,由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罗雍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已预交诉讼费1129.55元,经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同意,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拥鹏鞋厂、罗雍负担的诉讼费1129.55元在给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鹤山市沙坪盈德鞋材商行,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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