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899号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郭锡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缴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郭锡棉: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899号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郭锡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5223.96元及违约金(以租金95223.9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以73249.20元,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以租金21974.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分段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52216.04元;三、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水费、电费、通讯费196578.86元;四、驳回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54.60元,由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4938.57元,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616.03元。原告鹤山市新永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1554.60元,本院予以退回6616.03元。被告云浮市华昇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616.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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