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693号原告鹤山市鸿兴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欧狮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正松买卖合同纠纷应诉资料送达
更新时间:2023-08-21 已浏览:11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温州欧狮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正松: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693号原告鹤山市鸿兴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欧狮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申请追加李正松为本案被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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