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能避债?鹤山法院提取划扣助执行

更新时间:2023-09-28 已浏览:18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买保险能避债?鹤山法院提取划扣助执行

“查控系统有反馈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份大额保险……”近日,鹤山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巧用被执行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强制执行破除执行僵局,及时有效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起案件被告鹤山市某鞋业公司多年前先后向原告某银行贷款三次,但贷款到期后,该鞋业公司拒不偿还借款,被某银行诉至鹤山法院。法院判决后,该鞋业公司及其担保人共12名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鹤山法院于今年1月立案执行。

然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度陷入僵局。该案的执行团队通过查控系统查询12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常规财产类型可供本案执行。

这起案件该如何破局?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类型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在等待着一个“回音”。

今年以来,鹤山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落实江门中院要求,加强和规范商业保险产品执行,深入探索涉保险产品现金价值执行举措,切实解决执行难。年初,鹤山法院执行局主动走访市内保险行业,向保险行业主动宣传、释明法律法规,积极争取行业支持配合,强化执行沟通与联动,推动保险产品执行工作顺利铺开、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谭法官,有反馈了。”执行团队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到该案其中两名被执行人购买了多份大额保险,这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新转机。

“马上研判,马上发函给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加快办理冻结手续。”执行法官立刻带领团队展开执行行动。

通过研判分析,综合考虑所涉保险的现金价值、牵涉的保险主体利益等保单利益,执行团队决定对其中两份商业保险进行冻结,保险现金价值合计31.89万元。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被冻结后,鹤山法院给予被执行人、保险投保人15日赎买期,及时告知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冻结情况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是,赎买期过后,未有人行使赎买权,鹤山法院遂对涉案的两份保单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划扣,用于清偿该案案款,有效兑现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今年19月,鹤山法院共向各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214份,冻结保单80份,其中最大现金价值90万元,冻结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案件13件;强制划扣保单22份,共计现金价值68.5万元,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案例延伸:保险不是“保护伞”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保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渠道,由于其容纳资金的能力极强,容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其中,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因此,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一旦查控,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南方+记者 任龙

通讯员 邓颖琪 黄春梅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