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4896号原告韦海与被告鹤山市沙坪优梵生活馆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报告

更新时间:2023-09-29 已浏览:14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优梵生活馆:

本院受理原告韦海与被告鹤山市沙坪优梵生活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韦海已预交),本院退回给原告韦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