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7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耀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和追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28 已浏览:13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耀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耀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2734-5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54元、手续费463.94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的利息为654.56元,从202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22元,财产保全费137.29元,诉讼费合计230.5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耀龙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230.5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耀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230.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李耀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30.51元(金额大写:贰佰叁拾元伍角壹分)。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书记员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