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008-11号原告鹤山市长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欢轮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11 已浏览:2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敖欢轮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长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欢轮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784民初20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敖欢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长源燃气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管道燃气款1324.4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324.4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4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长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敖欢轮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

 

联系人:书记员李笑媚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