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091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应诉、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091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355414.19元;2、判令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26701.66元(以各张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票据到期日暂计至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另行计算);3、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以及风险代理费按实际收回款项的1%收取;四、判令被告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3)粤0784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被告鹤山市广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3)粤0784民初30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主要内容:请求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原告诉求,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对(2023)粤0784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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