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3个案例入选2012年度江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我院3个案例入选“江门法院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江门法院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我院3个案例入选,是案例入选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反映了我院法官在新形势下,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一是刑庭副庭长李文雄承办的高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该案是发生在我市桃源镇的一起因倾倒有害物质的污泥的环境污染事件,我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委点评指出:此类型案件,在江门市发生较少,该行为在桃源镇被群众发现后,附近村民对此反响极大,亦影响了当地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当地政府及时作出善后处理,对此案关心跟进。保护环境是日益高涨的人民呼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法院及时审结此案,有力地打击了这些唯利是图、不顾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取得惩罚犯罪分子、教育一大片人群的效果。二是龙口法庭副庭长李根明承办的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是一起司机下车维修期间被自家汽车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问题。我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该司机属于车外人员,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评委点评指出:这是一起特别情形下的典型案件。慎重并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能够较好地规范好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职责,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民三庭庭长冯沃玲承办的柳某诉某银行借记卡纠纷案。该案是一起因银行卡被克隆取款而引发的储户和发卡银行之间纠纷的案件,我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储户和银行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评委点评指出: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大幅增加,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成为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纠纷时的难点。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银行,应当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根据审管办提供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