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丨“全职宝妈”离婚获家务补偿
法官说“典”丨“全职宝妈”离婚获家务补偿
为更好地保障婚姻关系中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新增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近日,鹤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该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通过反复耐心调解释法,成功促成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家务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文某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原告认为其婚后一直作为“全职妈妈”照顾家庭及两名孩子,无法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抚养两名子女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款。
鹤山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婚后因怀孕、抚育照顾子女、料理家务没有外出工作,除了被告父母每月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经过前期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家务补偿费的问题,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袁金淑联同“三八红旗工作室”有资深家事案件审判经验的女法官温少卿共同开展调解,在两位女法官的动情劝说和耐心释法下,被告充分了解《民法典》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新增规定内容,最终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家务补偿款,并已全额付清。
法官说法
温少卿法官表示,由于我国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同时又为该制度的适用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导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从法律层面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树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增强家庭责任观念、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引作用。
袁淑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宝妈为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家务劳动上,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一旦离婚,往往陷入经济能力弱、再就业困难、社会适应期较长的困境。《民法典》放宽了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是对家务劳动无形价值的肯定,对女性权利有了更进一步的重视和维护,但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具体案件审理中,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支付方收入情况、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是否有经济来源等因素,并结合“情、理、法”进行考量。本案中经过调解双方对家务补偿达成了共识,也体现了理智解决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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