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添加硼砂云吞皮上千斤 六旬老汉获刑二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7月26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对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年逾六旬的被告人余某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据法院查明,余某文于2012年2月20日到3月13日期间,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文边村,为提高销售量,在生产云吞皮的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硼砂,共约生产1150市斤的云吞皮,并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华市场销售,销售总额约人民币4600元。3月13日,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该窝点,起获云吞皮、粉末状硼砂等物。经检验鉴定,起获的云吞皮中检出硼砂。4月20日,公安机关将余某文抓获归案。余某文为获取利润,在生产、销售的云吞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事件曝光后,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愤慨,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鹤山法院根据被告人余某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