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刀捅他人,只因怀疑自己被嘲笑

更新时间:2020-11-27 已浏览:47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男子刀捅他人,只因看了一眼怀疑自己被嘲笑

 

在工厂内活动、工作原本是潘某的平常事,可谁曾想到只因看了覃某一眼,引来了一场无妄之灾。近日,鹤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祸起无端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716日晚,被告人覃某在宿舍饮酒后到鹤山市沙坪街道某鞋厂应聘工作,遭到鞋厂拒绝后,覃某认为在鞋厂内正在工作的被害人潘某看了他一眼,怀疑被潘某在嘲笑蔑视,遂生愤恨与潘某发生争吵,质问潘某为何嘲笑自己。潘某向覃某解释自己并没有嘲笑他,后鞋厂主管将覃某劝离到一楼。

不料覃某不依不饶,继续上到鞋厂三楼门口,再次质问潘某。期间,覃某情绪激动,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突然刺向潘某腹部,潘某见状立即用手抵挡受伤,同时,覃某的虎口在刀折合后受伤。后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覃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潘某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程度,覃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稿人:陈志锋  

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