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获“鹤山市标兵文明单位” 称号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2007年1月26日,我院被授予“鹤山市标兵文明单位”称号,受到了鹤山市委、市政府的表彰。2006年,我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活动中,我院以“打造现代文明法院”为目标,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司法文明从领导班子抓起;二是努力推进队伍建设,以素质争创司法文明;三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以制度打造司法文明;四是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环境让群众感受司法文明;五是狠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以司法文明推动业务工作开展;六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综合治理促进司法文明。在院党组的带领下,全院工作人员团结协作,群策群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鹤山市的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文明建设的显著成效,达到了文明单位 “领导班子建设好、业务工作开展好、职业道德风尚好、规章制度管理好、环境建设好、综合治理好”的标准,在鹤山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得分位列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