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访制度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131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一、立案庭负责登记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和做好领导交办的复信、复访工作。二、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三、信访者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者不得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妨碍公务。四、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五、信访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六、信访者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七、办理信访事宜,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者,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八、信访者和有关单位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查意见。九、实行院长接访日制度,定于每月一日和十五日的上午。若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十、院长接访日所受理的个案及有关材料,由立案庭根据院长的批示,转交有关庭、室、队作具体落实处理。 十一、各庭、室、队对交办来访个案的处理工作要认真细致,要针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逐一落实。将处理结果答复来访者,并报告接访院长。十二、院长接访时,协同接访人员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需有关承办人到场的,案件承办人要提出拟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