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须知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8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一、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三、本院的受理范围:
1、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和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驳回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
五、不予再审的几种情况:
1、申诉人或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二年提出申诉,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3、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
4、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二年的;
5、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申请再审的;
6、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7、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本院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8、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9、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强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10、已经本院再审的;
1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3、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4、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5、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6、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7、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再审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和申请再审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具体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本院受理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4、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时效。
七、申诉和申请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