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9号黄X任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任,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任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经被告人黄X任介绍,被害人刘X雨等61名在校学生从广东省信宜市到鹤山市共和镇真明丽公司做暑期工。期间,被告人黄X任产生骗取学生工资的想法。同年8月26日,刘X雨等学生准备离厂回家。由于学生8月份的工资未予发放,黄X任以协助学生预支8月份工资为借口,借机收缴学生的工资卡和密码,继而指使学生代表到银行将学生工资卡内的7月份工资提现合共人民币(下同)39100元交到其手中欲据为己有。当日学生发觉并报警,黄X任将其中的22600元退回给学生,并假意许诺回信宜市后将余下款项返还。次日,黄X任回到信宜市后借机逃脱。同月28日,被告人黄X任到信宜市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家属代其退出款项2万元。被告人黄X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黄X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任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刘X雨、刘X良、雷X成、叶X芳的陈述、证人卢X明、黄X燕、陈X胡、李X卿、黄X森的证言、辨认材料、工资表、证明书、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材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任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X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任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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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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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权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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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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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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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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