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33号易X文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4-01-20 已浏览:70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X文,女,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X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X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X文2012年12月8日19时许,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新风路夏娃时尚坊内与朋友闲聊时,见事主关X瑶放置在店内收银台附近的手提包包口打开,顿起贪念,将包中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2992元]盗走。次日,被告人易X文将该手机带到沙坪街道东骏二手机市场销赃,得款2200元,后将该赃款挥霍用尽。同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易X文抓获归案。后公安人员在东骏二手机市场将涉案的手机起回并发还给事主关X瑶。案发后,被告人易X文向事主关X瑶赔偿了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人易X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X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X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X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关X瑶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X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X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X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兆雄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