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须知

更新时间:2023-12-21 已浏览:1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经申请执行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申请执行人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附: 申请执行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