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两卡”供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获刑

更新时间:2023-10-27 已浏览:2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综合办

  男子出租“两卡”供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为牟利将其本人四张银行卡及电话卡出租给一微信好友进行非法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2400元。经查明,流入上述银行卡可疑款项合计144万多元,包括被害人李某、陈某、邓某被网络诈骗流入的款项合计29268元。2021年11月,黄某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黄某案发后自愿向三被害人退赔及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鹤山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出租、买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银行卡是社会生活中经济往来必不可少的工具,但一些银行持卡人为了蝇头小利,走上成为“帮凶”的不归路。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二是不贪图走捷径,了解并远离“帮信”,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三是提高防骗反诈意识,及时举报线索。

 

通讯员:郑海珠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