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更新时间:2013-07-22 已浏览:87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本标准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诉讼请求标的金额

速算应交纳受理费(元)

1万元以下(含本数)

50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标的金额×2.5%-20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标的金额×2%+300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标的金额×1.5%+1300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标的金额×1%+3800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标的金额×0.9%+4800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标的金额×0.8%+680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标的金额×0.7%+11800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标的金额×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标的金额×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的,另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赔偿金额

速算应交纳受理费(元)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标的金额×1%

10万元以上

标的金额×0.5%+500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执行标的金额

速算应交纳申请费(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含本数)

50

1万元以上至50万元

标的金额×1.5%-100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标的金额×1%+240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标的金额×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金额×0.1%+67400

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保全财产数额

速算应交纳申请费(元)

1000元以下(含本数)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1000元以上至10万元

保全数额×1%+20

10万元以上

保全数额×0.5%+520

注:申请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八、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依照上述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十、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十一、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支付。

十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