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交纳

更新时间:2013-07-22 已浏览:10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1、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申请费与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4、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7、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8、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9、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0、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1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2、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三、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是否缓、减、免,依司法救助条件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