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中国法治文化建设

更新时间:2013-06-24 已浏览:294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摘要: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政府及中国实行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民主共和国,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制订颁布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虽然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并未能真正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但孙中山等革命家倡导的“主权在民”、“以人为本”、民主、自由、平等等法律思想,却极大冲击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其中有许多积极的思想,作为可资借鉴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当前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辛亥革命;法治文化

 

1911年,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宪政思想,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国家体制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规定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和严格的约法修改程序;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原则。虽然辛亥革命时期的一系列法制建设并未能真正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但其宣扬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思想却极大冲击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对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制与法律文化建设

中国法律可谓是源远流长,台湾李钟声先生在其《中华法系》一书中写道:中华法系起源于距今7000年前,在今天所知的世界古今各法系中,历史最早。而且从第一部成文法产生至今,法律实践活动就从未终止过。但直至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却从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法治概念的提出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人治主张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是圣人贤哲,其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儒家法律思想的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就是人治主张的典型代表,这一思想基本上被秦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制订颁发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由于很多法律法规都并未能真正得到实施,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这些法律,其所具有的文化意义远甚于制度建设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灭亡。随后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一次重申了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仿照西方现代宪政制度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一系列立法处处体现“民权主义”的思想,确立人民主权、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思想。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最重要的是通过约法把人民主权的思想固定了下来。在《临时约法》中,首次以法的形式公开宣告: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明确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担任公职、言论、著作、游行及集会、结社、通讯、信教、请愿、人身、住宅、居住、迁徙、财产等各项权利或自由。根据国民权利原则,南京临时政府一再立法保护人权,要求取消封建时代的贱民制度和人口买卖。19123,内政部先后发布《禁止买卖人口文》和《通令疍户惰民等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正式废除一切等级特权和人格歧视的不公正法律。

    临时政府的立法还很重视从细微处着眼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革。例如,在《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命前清官厅称呼文》中规定: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因此,以后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不得再称大人老爷之类;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君。[②] 此外,还用法律手段对社会习俗、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等法律法规。在司法改革方面也作了有益的尝试:禁止体罚、刑讯;主张对一切诉讼采取文明办法,尊重法律,实行陪审和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出入之弊。[③]

二、辛亥革命时期法制建设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人们的文化观念对于制度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要真正获得生命力,需要法律文化与之相协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它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家国同构、义务本位、道德本位、重刑轻民等具有深厚公法传统的法文化。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思想一直没有与世俗权力相分离,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得到了纲常伦理的强有力的支持,儒家思想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样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现实中伦理代替法律,伦理具有法的效力,使得中华法律文化成为礼法文化,中国的礼法文化不仅不会支持君主、平民之间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抑制各种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主张自己的权利。社会意识中出现了人对自然力量的依附,不能从这种礼法文化中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也就不可能产生宪政意识,更不可能与皇权相抗衡,而我国民众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礼法统治之下,绝大部分中国人对皇权产生了依赖感,没有尊重法律规则的传统,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根本不存在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宪政观念。因此,辛亥革命时期虽然制定了体现民主政治的宪法性文件,但文化主导因素并未改变,人们很难从儒家思想中摆脱出来,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④]

然而,尽管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并未能真正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但却极大冲击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辛亥革命也是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运动。它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自汉代董仲舒以来的中国思想中,君臣关系是三纲五常中三纲之首,皇帝不仅是政治上的权威,也是文化中诸多价值观念的重要依据与合法性的来源。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就在打破了帝制政治的价值观和政治思想的同时,也对于中国传统以儒家为主的诸多价值观的权威性产生冲击。自辛亥革命之后,包括袁世凯在内的每一个政权都不忘打出民主共和的招牌。自此以后,自由、平等、民主、共和已经不再是大逆不道的字眼,拥有了堂堂正正的地位,尽管也许绝大多数人尚不能充分理解它们的确切含义。这充分表明社会价值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尽管这些变化仍停留在表面。

   三、辛亥革命时期法制建设对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启示

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辛亥革命时期的宪政思想家们关于君权”“民权的认识和解读,虽然或多或少带有主观和空想的成分,但它反映了近代一部分先进分子对民众力量的关注,特别是孙中山创立的以民权主义为核心的建国宪政理论,有许多积极的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厚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文化是一定民族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积沉下来的心理、观念和思维定势,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不同文化传统对法治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化传统观念都与法治相容。如中国儒家文化所强调的宗法等级观念;知足忍让的处世哲学,以及轻视诉讼的文化传统,都给法治的实现设置了思想上的障碍。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但封建遗毒仍然大量存在,专制主义和特权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由人治转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方略和战略目标规定在自己的纲领性文件中,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治国方略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法制文明的进步与法律观念的更新相伴相随,法治观念模式的形成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应当解放思想,加大法律观念更新的力度,培育新的法律文化。

(一)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要转变防民、治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避免行政包揽司法,破除特权等级观念。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二)加强对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观念

权利观念是指公民对权利内容、范围的认知和对权利的信念。它包括清楚地了解自己权利的内容及其正当性、合法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可行性和权利的界限;当合法权利受到来自任何他人、社会、国家的侵害时,都能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予以应有的尊重;主动承担与自己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等等。

(三)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至上是指社会成员承认和尊重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这里的社会成员不应仅理解为一般的民众,而是包括一切受法律调整的社会主体,其中主要有公共权力机关,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及国家。主要是指国家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积极创建、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学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法学,归纳和总结出顺应社会发展和人心所向、切合法治实践需要的法律文化观念,并通过普法教育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以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变革和更新。

 

 

 

参考文献:

[1]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版。

[2]华友根、倪正茂:《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4月第1版。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 李静著:《法律移植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互动——辛亥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0109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6页。

[] 许师填著:《国父就任临时大总统实录》上册,366页。

[] 张爱仙著:刍议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载于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