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梁启超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导向的司法体制改革思想

更新时间:2013-06-24 已浏览:138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论文摘要: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法学理论家,他的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历史时代的产物。梁启超不仅重视法学理论的研究,还不遗余力地投身到司法体制改革运动中去,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梁启超的司法独立思想,以及其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导向的司法体制改革活动,使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梁启超的司法独立思想,并对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治;改革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广东新会人,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政治活动家、教育家、史学家和文学家,同时又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较早接触西方法治理论并进行积极宣传的重要人物,他对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行政法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尤其是对中国法制发展、沿革及法学的历程作过广泛而系统的研究与梳理,对中华法系的变迁和近代西方法律都有自己独到的观点和结合实际的价值评判。作为法学大家的梁启超,其法律思想是其宏大的政治学术思想重要组成部分,他对于近代中国法学思想启蒙和现实法制变革的勾画,彪炳史册,贡献甚巨。在他多年的政治活动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上。

一、梁启超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解

司法独立作为近代宪政的核心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对公权力有效制约有着独特的价值,成为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质,即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古代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司法权的运行基本上从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这与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强调的“司法独立”原则存在明显差异,从而成为中西近代司法文化冲突的焦点所在。因为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西交往日益频繁,西方法治思想随“西学东渐”而来逐步传入中国,“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传统司法制度进入近代之后,日渐暴露出诸多明显的窳败、落后之处,对之进行变革已成为晚清有识之士的共同主张。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思想家对于司法独立原则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究,并获得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梁启超对西方司法独立理论的阐述

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人生而平等、自由,拥有“天赋人权”,公权力存在的根本宗旨就是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能得以实现,但公权力天然具有不受控制并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因此为了约束公权力,使之服务于权利、自由保障之目标,就必须实行分权,让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不统属,且相互制约。

梁启超在吸收西方自然法学派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推崇有加。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1]梁启超在1899年撰写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写道:“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鸠始倡之。孟氏外察英国政治之情形,内参以学治之公理,故其说遂为后人所莫易。今日凡立宪之国,必分立三大权。行政权则政府大臣辅佐君主而掌之,立法权则君主与国会(即议院也)同掌之,司法权则法院承君主之命而掌之,而三权皆统一君主焉。虽然,其实际则不能尽如此……惟司法之权,则仍归于法院也”。[2]

1902年撰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对于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理论进行了进一步介绍。他说:“自1778年美国独立,新建政体,置大统领及国务大臣,以任行政;置上下两议院,以任立法;置独立法院,以任司法者。三者各行其权,不相侵压,于是三权鼎立之制,遂遍于世界”。又说:“孟氏谓……故尚自由之国,必设司法之制,使司法官吏无罢黜之患者,何也?盖司法官独立不羁,惟法律是依,固不听行法各官之指挥者也”[3]。梁启超的这番论述,已经开始触及“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惟法律是依”、“法官地位保障”等西方近代司法独立的本质,难能可贵,可以称为当时对西方司法独立所作的最深刻全面的阐释。

(二)梁启超提出“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

梁启超的理想是推动中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他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根据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结合中外历史实际,提出要建立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以防止高度集权的专制和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和王权腐败,与政治体制上的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权力支配和左右甚至垄断司法权力的制度是分不开的。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律就只能处于极不健全和极不发达的状况。

1913年,他在任职司法部长时起草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中指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凛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职此之由。他认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因此,他说:“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也是中国建成法治国家的前提。可见,梁启超心目中理想的法治大厦正是以宪法为依据,国会为基础,司法独立为根本构筑成的。[4]

(三)梁启超对实现司法独立的设想

在近代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呢?梁启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参照近代西方各国的法律与中国的习惯,制定合理的法律,使法庭有所依据;二是要严肃法纪与官纪,抓好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等环节,要维护法律的威信与尊严;三是要司法、行政分开,对法官的任免使用、升迁进退要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司法审判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5]这些观点不但在当时具有极大的意义,即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二、梁启超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导向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践

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梁启超不仅在理论上是司法独立主张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在实践上推动司法独立的第一人。他认为实行司法改革是中国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的关键。

辛亥革命成功以后,梁启超面对现实开始拥护共和,并且预言将来中国“其政权必在一二大政党之手” 。[6]他于1913年9月作为进步党的首领加入熊希龄内阁,任司法部长,正式开始了他展示雄心壮志、在政治上有所作为的历程。这一时期是梁启超改革中国司法、推进司法独立和法制现代化、实践“法治主义”的时期。

(一)明确司法独立是立宪国的第一条件

就任之初,梁启超就代全体内阁成员起草了《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把实施司法独立、建设近代法治国家作为努力的目标。何为法治国家?梁启超认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实行完全责任内阁,划清总统府与国务院权限;第二,司法独立,制定并实施切合实际的法律;第三,重视教育,养成全体国民的法治观念,使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而生信仰之心;第四,军民分治,整顿吏治;第五,实行县、城乡两级地方自治,等等。其中,司法独立是他关注和推动的重点。他认为,司法独立是立宪国的第一条件。因此,他不仅对内进行改良,改革封建司法体制,严格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制观念,争取司法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而且对外要求废除帝国主义各国领事在我国领土内的裁判权,争取中国在国际上的司法独立。[7]因此,司法独立是梁启超进行司法改革所关注的重点和焦点。

(二)提出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观点

1914年2月,熊希龄辞去国务总理,梁启超随后向袁世凯请辞司法总长,同时向袁世凯提交了《呈请改良司法文》,系统地表达了他改良司法、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观点,主要内容有十方面:一、改革审级制度。他认为在目前中国法官人才不足、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是行不通的,可以考虑实行三审制,废除初级管辖与审理,由县知事直接兼理;二、根据案情大小确定诉讼程序。改革中央司法机关体制,司法部应当与大理院合并;三、注重司法效率,明确审理期限;四、限制上诉,以避免助长“唆讼之风”而妨碍司法;五、在《大清新刑律》已经颁布的情况下,应该尽快编制刑律施行法;六、为改变监狱过于拥挤的现状,可以考虑尝试恢复笞杖刺配的制度;七、加速培养法律人才。他认为改革司法、实行宪政归根结底是靠人,人的行为方式和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中国的法官不懂法、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尽快设立法官养成所,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推行规范的法官教育;八、严格律师资格。通过考核甄别重新发放律师新证;九、允许进行厅外审判,将聚众劫盗罪犯划归法厅外按照特种程序审理,而其他民刑案件由法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不准法庭之外的行政官、军人之干涉;十、切实保障司法经费供给,司法机关应该由国税支付费用,确保正常的司法审判;等等。这些建议条文大多数反映了梁启超对民国初年司法现状的把握。[8]在改革方案的最后,梁启超认为造成当时司法方面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改革太快,超出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今司法制度所以蒙垢独甚,皆缘前此改革太骤,扩张太过,锐进之余,乃生反动。所以,他称自己的司法改革计划是出于矫枉过正之考虑。梁启超的这个改革计划,最终得到袁世凯的什九赞同,并以大总统令的方式颁布施行。虽说其中少了一些理想化的东西,但却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9]

(三)梁启超法治改革实践的影响

梁启超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导向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虽然限于当时中国社会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司法独立在社会认知和实践层面都很有限,但作为一种法制化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民主共和的正当性根据,其意义不容置疑。限时结案、培养法律人才、保障司法经费、限制律师资格等建议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基于司法独立的要求,以及梁启超等思想家的大力宣传、鼓吹,在20世纪初期,在司法组织、审判程序、律师制度、司法人员的考选和司法官的素养,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勃兴等都有较以往更大的进步。正如梁启超在1924年所讲十年来国家机关之举措,无一不令人气尽。稍足以系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10]

 

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他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而宝贵的法律思想资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其中,司法独立理论则是其法治思想中最可借鉴之处。他关于司法独立的倡导以及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对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仍然有很大的现实启示意义和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3】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张国华、饶鑫贤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版。

5丁文江等著:《梁启超年谱长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2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3]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3页。

4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5]彭敏著:《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载《党史文苑》2004年第6

[6]丁文江等著:《梁启超年谱长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13页、第688页、第687页。

[7]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7彭敏著:《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载《党史文苑》2004年第6

[9]韩秀桃著:《法学大家梁启超》,载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

[10]梁启超为《法律评论》发刊之题辞。载《法律评论(合刊)》,第一年第一至第八期,1924510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