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鹤山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5-01 已浏览:32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鹤山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记者 任龙 05-01 12:10

近年来,鹤山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鹤山法院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欠薪讨薪、违法调岗、合同签订、变卖清偿等情形,涵盖了涉劳动纠纷的刑事、民事、执行各领域案件,集中反映了鹤山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双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一)不接受违法调岗,公司开除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陈某2019年8月入职鹤山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类岗位,实际安排为仓管岗位。2022年4月,公司未与陈某协商,向陈某发出岗位调动通知,擅自将陈某从仓管岗调整至生产操作岗,后以陈某发错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向鹤山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津贴。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津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陈某工作岗位为生产类,但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对陈某实际岗位为仓管岗没有异议。后公司以陈某工作犯错为由,单方决定将陈某从仓管岗调至生产操作岗,且公司确认其《员工手册》没有规定可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实际工作内容以及发错货是陈某直接原因造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确认陈某工作场所为有帐篷的室内环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或其已向陈某发放高温津贴。综上所述,法院判令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津贴。

典型意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用人单位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应提前与劳动者协商,提供合理报酬。如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恶意调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劳动者维权要依法、理性,切勿通过消极怠工、旷工或其他过激方式处理。

(二)签订入职登记表等可否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邓某于2021年入职鹤山某家具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邓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邓某发放上月工资。2022年1月,邓某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提出邓某入职时填报和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是公司招用的员工,双方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双方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入职时填报和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表格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要素,形式上也缺失劳动合同的另一主体用人单位,公司没有在上述表格中盖章,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法院判令公司向邓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两万多元。

典型意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二倍工资补偿条款的规定,是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部分入职手续资料通常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要素,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不应视为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损失。

(三)灵活处置财产,速结工人工资

基本案情:依据鹤山市劳动仲裁委仲裁,江门市某机械公司应向李某等17人支付被拖欠工资13万多元。因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李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依法查询公司名下财产,发现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经与法定代表人沟通,该批设备若经法院评估拍卖,价格较低,其申请自行处置,并保证若其确不能自行处置,会确保设备完整不灭失。法官了解情况后做好设备现场录像取证工作,确认设备种类及数量,并在设备成功转让前,定期到现场检查。同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确保执行工作顺利推进。三个月后,公司成功将设备处置,变现8万元,加上其自筹款项,顺利将17名工人工资如数结清。

典型意义: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及群体性农民工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等重点民生问题,若不妥善、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法院主动为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灵活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最大力度保障机器设备的拍卖价值,且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在拍卖设备后不足清偿工资的差额也自行筹备解决,最终17名工人全额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劳动报酬合法讨,权益维护要理性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张某到林某经营的鹤山某早餐店,欲向林某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报酬,两人在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林某强行将张某从店内拉出并用力将其推向摆放在店门口的长凳处,致使张某跌倒受伤。经鉴定,张某右前臂软组织损伤、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达轻伤一级程度。案发后,林某被民警抓获,并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有关法律规定,林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讨薪过程中激发雇佣双方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本案为劳资双方敲响了警钟,警示双方遇到劳资问题时,都要理性沟通与表达,作为雇主应主动履行工资发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员工做好沟通解释;作为雇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企业拖欠工资时,应积极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因维权不当而造成自身损伤。

(五)老板欠薪逃匿,拒不付酬获刑

基本案情:黄某是鹤山市某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黄某经营的公司拖欠13名工人工资10万多元,黄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藏匿。市人社局曾于2019年8月向黄某经营的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其仍拒不履行。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将黄某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黄某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主为牟取暴利,刻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为逃避支付而玩起“躲猫猫”。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还将触犯国家刑律。本案中,黄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通知后,仍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工人工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任龙

【通讯员】邓颖琪 黄春梅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