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2661号原告李群玉、陆丽仪与被告陆建成、鹤山市银峰企业有限公司、鹤山市金碧晖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吕晋权、朱国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11-29 已浏览:2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国荣: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2661号原告李群玉、陆丽仪与被告陆建成、鹤山市银峰企业有限公司、鹤山市金碧晖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吕晋权、朱国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朱国荣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1、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陆建成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3226032817313账户内46612.13元的执行,并解除对陆建成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3226032817313账户内46612.13元的冻结。2、请求确认陆建成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3226032817313账户内的46612.13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21129日下午3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