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更新时间:2020-04-30 已浏览:346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涉港澳台、外国自然人及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据材料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